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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活用工平臺涉稅答復
2023-07-13
靈活用工平臺涉稅答復集錦
目 錄
一、國家稅務總局
二、江西稅務
三、中國稅務報
四、重慶稅務
五、天津稅務
六、陜西稅務
七、福建稅務
一、國家稅務總局
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8765號建議的答復
您們提出的關于從稅收政策和征管方式等方面加大平臺經濟發展支持力度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平臺企業存在自然人無法視同登記戶享受增值稅起征點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應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按期納稅的納稅人,增值稅起征點為月銷售額5000元至2萬元;按次納稅的納稅人,增值稅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300元至500元。目前全國各地均按照最高額度確定起征點。
2019年,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我局會同財政部制發《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明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自然人能否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需要根據其業務實際情況進行判斷。按照上述規定,自然人持續開展經營業務的,如辦理了稅務登記,并選擇按期納稅,履行按期申報納稅義務,則可以按規定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自然人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如未辦理稅務登記,或只選擇了按次納稅,則應按規定享受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政策。
二、關于允許內控機制完善的平臺經濟使用內部憑證列支成本費用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規定了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一般要求和具體情形,在一定程度上與代表所提建議是一致的。如,《辦法》第八條規定,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再如,《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這些規定,能夠解決平臺企業在一定條件下使用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問題。
如果允許平臺企業所有經營活動均使用內部憑證列支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征管上會造成平臺企業與非平臺企業之間的差異,不利于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特別是增值稅應稅項目如果均使用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不利于增值稅發票的規范管理,破壞了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易引發偷漏稅風險。因此,建議平臺企業依法依規使用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列支成本費用。
三、關于明確靈活用工人員從平臺獲得的收入作為經營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靈活用工人員從平臺獲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勞務報酬所得和經營所得兩大類。靈活用工人員在平臺上從事設計、咨詢、講學、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等勞務取得的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由支付勞務報酬的單位或個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終了時并入綜合所得,按年計稅、多退少補。靈活用工人員注冊成立個體工商戶、或者雖未注冊但在平臺從事生產、經營性質活動的,其取得的收入屬于“經營所得”應稅項目,“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經營所得稅率表,按年計稅。
因此,靈活用工人員取得的收入是否作為經營所得計稅,要根據納稅人在平臺提供勞務或從事經營的經濟實質進行判定,而不是簡單地看個人勞動所依托的展示平臺,否則容易導致從事相同性質勞動的個人稅負不同,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比如,從事教育培訓工作的兼職教師,在線下教室里給學生上課取得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稅,在線上平臺的直播間給學生上課取得收入按經營所得繳稅,同一性質勞動,不宜區別對待。
四、關于建議有關部門對平臺企業上的經營者簡化前置許可的審批條件與流程
對平臺企業上的經營者簡化前置許可的審批條件與流程,主要是優化貨運平臺司機辦理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流程,放寬相應的條件。近年來,交通運輸部、稅務總局等部門按照國務院推進“互聯網+”高效物流以及促進平臺經濟發展的有關決策部署,積極支持鼓勵依托互聯網平臺從事貨運經營的物流新業態創新發展。
一是取消相關道路貨運經營許可。先后取消了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等4項經營許可。同時,簡化并公開普通貨運駕駛員從業考試題庫、推行從業人員線上線下異地考試、取消從業人員強制繼續教育制度。
二是優化道路貨運經營許可流程。2014年,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將“道路貨運經營許可證核發”工商登記前置許可事項改為后置許可,即道路運輸經營業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同時,在全國自由貿易試驗區,對道路貨運經營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制,即對申請人尚不具備經營許可條件,但承諾領證后一定期限內具備的,經形式審查后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放寬了準入條件、簡化了審批流程。
三是推進道路貨運經營證照異地辦理。為滿足廣大道路運輸經營者和駕駛員異地運營需要,組織開發互聯網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系統,實現了普通貨運車輛年度審驗及年審憑證下載,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信譽)考核及考核憑證下載,貨運車輛道路運輸證換發、補發、注銷,貨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補發、換發、變更、注銷,普通貨運駕駛員學習教育等12個事項的網上辦理。
四是有序規范網絡貨運經營行為。2019年,交通運輸部聯合我局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交運規〔2019〕12號),配套出臺《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服務指南》,健全完善了網絡貨運新業態法規制度及標準規范,為道路貨運領域平臺經濟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政策環境。為有效保障運輸安全,明確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對實際承運人、車輛及駕駛員資質進行審查,保證實際承運人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提供運輸服務的車輛具有相應的營運證、駕駛員具有相應的從業資格證,有效遏制無證無照經營,減少運輸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制度要求,實際承運人只需在網絡平臺注冊登記其名稱、經營許可證號。由于道路貨運普遍跨區域經營,流動性較強,為更好發揮平臺經濟資源整合的作用,交通運輸有關管理制度未要求網絡平臺注冊的貨車司機一定要在平臺所在地申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下一步,交通運輸部將加快推進互聯網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系統(二期)建設,盡快實現道路運輸從業資格網上申請、國際道路運輸行車許可證申領等業務網上辦理;加快推進道路貨運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考試“兩考合一”,優化培訓考試流程;加強對網絡貨運新業態信息化監測,引導支持企業規范健康發展。
五、關于優化一照一碼登記模式,實現批量登記
2014年商事制度改革實施以來,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國務院部署積極推進“先照后證”改革。目前除法律法規明確的前置許可事項外,包括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許可在內的各項許可事項均為后置許可事項,即經營者先行辦理營業執照,再到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辦理許可。經營者在辦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登記時,可自主申請登記相關經營項目,并不需要考慮是否能夠取得該行政許可,市場監管部門未對后置許可項目經營范圍的登記順序作出限制性規定。
近年來,我局會同市場監管總局先后推進“三證合一”“五證合一”“多證合一”改革,通過加強數據信息共享,提高了行政審批效率,減少了重復審批行為,節約了企業成本。平臺上的經營者在完成市場主體登記后,稅務部門通過信息共享獲得市場主體登記信息,納稅人無需單獨辦理稅務登記,在后續辦理涉稅業務時補充完善相關涉稅信息即可。日前,市場監管總局聯合我局等六部門制發《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開辦服務的通知》(國市監注〔2020〕129號),從全程網上辦理,壓減開辦時間、環節和成本,以及推進電子化三方面提出了9條措施,明確2020年年底前,開通企業開辦一網通辦平臺,實現企業開辦全程網上辦理,并將開辦時間壓縮至4個工作日以內,進一步便利企業開辦登記。
下一步,我局將會同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繼續推進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加強部門協作,不斷完善數據共享機制,提高數據共享質量,為企業提供更多便利服務。
六、關于助力區塊鏈電子發票在平臺經濟領域的推廣
2017年4月起,我局在深圳、廣東、云南、福建、北京等5省(市)針對特定業務和特定票種探索推動區塊鏈電子發票應用,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試點票種包括通用機打發票、定額發票、冠名發票等。下一步,我局將根據平臺經濟的實際用票需求,進一步研究論證推進相關電子發票事宜。
感謝您們對稅收工作的支持!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8月27日
二、江西稅務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省十三屆人大五次會議第391號建議答復的函
楊自力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開展自然人委托代征模式的建議》(第391號)收悉,感謝您對稅收工作的關心和支持!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靈活用工人員委托辦理稅務登記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48號)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應辦而未辦營業執照,但發生納稅義務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臨時稅務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依照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后,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并如實申報納稅。
因此,依法應辦或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個人,發生納稅義務的,可申報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后,納稅人應當依法按期連續申報,履行納稅義務。
為有效避免利用他人身份證信息進行登記的行為,明晰征納雙方權利義務,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靈活用工人員應按規定進行實名信息采集驗證,實名信息可到辦稅服務廳現場采集,也可通過江西省電子稅務局、微信公眾號網上采集。對委托辦理的,可以出具簽字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辦理,在稅務登記后,靈活用工人員須完成實名信息的采集驗證。
二、關于明確靈活用工人員在平臺取得的收入作為經營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8765號建議的答復》中明確了該問題,即:靈活用工人員從平臺獲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勞務報酬所得和經營所得兩大類,取得的收入是否作為經營所得計稅,要根據納稅人在平臺提供勞務或從事經營的經濟實質進行判定,而不是簡單地看個人勞動所依托的展示平臺,否則容易導致從事相同性質勞動的個人稅負不同,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
三、關于委托平臺企業代征稅款
根據《委托代征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第二條規定,稅務機關委托的代征稅收一般為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靈活用工人員辦理稅務登記后,屬于具有獨立納稅能力的納稅主體,應依法按期自行納稅申報,不屬于委托代征稅收的范圍,但靈活用工人員可授權平臺企業代為辦理納稅申報等涉稅事宜。
四、關于靈活用工人員視同個體工商戶按規定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小微企業等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8765號建議的答復》對該問題進行了明確,即靈活用工人員如辦理了稅務登記,并選擇按期納稅,履行按期申報納稅義務,則可以按規定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免征增值稅政策;如未辦理稅務登記,或只選擇了按次納稅,則應按規定享受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政策。
三、中國稅務報
(北京特派辦:巫宏標、張凡琦、魏董浩若)
實踐中,靈活用工在勞動力資源配置上具有靈活性,但也由于其模式的創新性和獨特性而在稅務處理上存在不少風險點。對于靈活用工企業而言,用工可以很靈活,納稅應當“規矩”些。
剛剛過去的3月,平臺經濟頻頻以“被處罰”“被點名”等形象出現在公眾視野中——3月初,5家社區團購企業因不正當價格行為被市場監管部門開出罰單;3月15日,中央電視臺3·15晚會點名網絡招聘平臺泄露用戶信息……作為一種新興經濟模式,平臺經濟伴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已滲透到諸多行業和領域。而伴隨平臺經濟的蓬勃興起,靈活用工這種新業態也日益普遍。
通常來說,在靈活用工新業態中,服務平臺(如外賣平臺)與服務提供個人(如外賣騎手等)之間,并無直接勞務雇傭關系,充當其間“橋梁”的,就是靈活用工企業。靈活用工企業與靈活用工個人構成勞動關系或民事關系,服務平臺則從靈活用工企業購買服務或要求其代理結算。
實踐中,根據靈活用工企業與服務平臺簽訂的合同內容來看,存在兩種常見的經營模式,即參與經營型和中間服務型。
參與經營型
參與經營型,指靈活用工企業作為服務提供方,與服務平臺簽訂合同,向服務購買方直接提供服務。靈活用工企業與服務提供個人建立合法合規的用工關系,并為其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服務平臺直接向靈活用工企業支付服務費,靈活用工企業以服務費全額向服務平臺開具增值稅發票。
在參與經營型模式下,靈活用工企業的增值稅應稅收入主要來自服務平臺,但因目前監管機制有待完善,一些靈活用工企業通過虛增業務量,甚至虛構交易方式對外開具增值稅發票,以獲得非法利益。同時,一些靈活用工企業利用網絡交易可被刪除、被偽造的漏洞,在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時,隱瞞真實勞動關系,按照核定征收率更低的“個人承包經營所得”扣繳個稅,很容易產生稅務風險。
中間服務型
中間服務型,由靈活用工企業充當中介角色,向服務平臺提供“互聯網+人力資源”服務。靈活用工企業根據服務平臺的要求,篩選靈活用工個人,并為服務平臺提供信息查詢、交易撮合、合同簽訂、稅費代繳、費用結算等服務。在這種模式下,靈活用工企業向服務平臺收取分包勞務費及項目服務費,根據項目服務費向服務平臺開具增值稅發票,并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后,將分包勞務費支付給靈活用工個人。這樣,靈活用工企業收到的款項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互聯網+”服務費,計入靈活用工企業收入;一部分是靈活用工個人的報酬,靈活用工企業完成結算后,支付給靈活用工個人。實務中,一些靈活用工企業將收到的服務費以及勞務費合并開具增值稅發票,其中不乏虛開發票風險。
中間服務型模式下,靈活用工企業與靈活用工個人一般不存在勞動雇傭關系,但需按照委托代征協議,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8765號建議的答復》,靈活用工人員從平臺獲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勞務報酬所得和經營所得兩大類。靈活用工人員取得的收入是否作為經營所得計稅,要根據納稅人在平臺提供勞務或從事經營的經濟實質進行判定。然而在實務中,靈活用工交易記錄數量巨大,交易服務類型多,一些靈活用工企業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通常不區分具體服務類型,全部按個人承包經營中較低核定征收率的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實踐中,還有一些靈活用工企業僅根據下游企業提供的信息來簽訂從業人員服務協議并結算工資,這些靈活用工企業對靈活用工人員身份及提供服務真實性均無法驗證,導致存在極大的虛開發票風險。對此,筆者建議平臺企業應當增強合規意識,完善內控制度,強化對靈活用工個人身份驗證,對交易情況進行全流程監管,做到業務全環節留痕,確保應稅勞務真實性,防范虛開發票和洗錢風險。
四、重慶稅務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關于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第0361號建議辦理情況的答復函
發布時間:2021-10-15
來源:重慶稅務
您提出的關于支持互聯網平臺經濟發展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市稅務局開放電子稅務局數據接口的建議
為進一步拓寬納稅服務渠道,拓展社會化辦稅服務資源,持續優化納稅服務,優化創新監管方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電子稅務局第三方涉稅平臺接入管理規范》相關規定,對符合準入要求的第三方涉稅平臺(第三方涉稅平臺是指由稅務部門以外的單位開發建設,并對外提供各類辦稅服務功能的涉稅業務辦理平臺和應用),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批,可準予接入電子稅務局,通過調用電子稅務局的服務接口,同稅務部門開展業務協作,為納稅人提供涉稅服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應辦而未辦營業執照,但發生納稅義務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辦理臨時稅務登記是納稅人依申請事項,目前,重慶市電子稅務局尚未開發和向平臺企業開放數據接口,通過自動獲取平臺企業經營者注冊信息、人臉識別等認證信息批量審核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功能。
二、關于委托互聯網平臺企業代征零散稅收的建議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稅務機關根據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按照雙方自愿、簡便征收、強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則,可以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并發給委托代征證書。受托單位和人員按照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征收稅款。稅務機關不得將法律、行政法規已確定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收,進行委托代征。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經常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依照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后,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并如實申報納稅。按照上述法律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都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或者辦理稅務登記,并實行屬地稅收管轄。您提出的“委托互聯網平臺企業代征零散稅收”的建議,暫不符合委托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范疇。
三、關于開放平臺企業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權限的建議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規定,目前實行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的行業僅限于保險、證券經紀、信用卡和旅游等4個行業,且匯總代開的對象為未辦理稅務登記的自然人。我局將就代表所提意見進行充分調研和論證,擇機向上級部門建言獻策。
感謝您對稅務工作的支持!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2021年9月8日
五、天津稅務
關于天津市稅務局優化服務舉措 助力天津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2021-10-22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楊東芳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天津市稅務局優化服務舉措 助力天津發展的意見和建議”,經會同市市場監管委研究答復如下:
一、關于委托代征及發票開具方面
委托代征是稅務機關按照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要求,進行稅收征管的一種方式,委托代征資格并非互聯網平臺企業開展業務的先行條件。
平臺內經營者通過互聯網平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由互聯網平臺企業支付收入的,平臺內經營者應向互聯網平臺企業開具發票。平臺內經營者未開具發票的,互聯網平臺企業對已發生實際業務且能夠確保業務真實的,可以代平臺內經營者向互聯網平臺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匯總代開發票,并將此發票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憑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我市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津稅函〔2018〕21號),互聯網平臺企業應與主管稅務機關建立委托代征關系后,方可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總代開發票,代征稅款。
關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我局對其稅收征管模式進行了核實,截至目前其主管稅務機關未與其建立過委托代征關系。
二、關于指定專門處室,對共享經濟平臺企業準入審批、監管提供全程服務方面
按照“政策統一、扶持發展”原則,我局對互聯網平臺企業無論規模大小均執行統一的稅收政策,未設定準入門檻。互聯網平臺企業稅收征管涉及多部門職責,我局各處室之間始終密切協作,對全市互聯網平臺企業稅收征管問題共同研究解決。
按照屬地原則,互聯網平臺企業稅收征管工作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具體負責。主管稅務機關對互聯網平臺企業情況清楚了解,可有針對性地為互聯網平臺企業做好納稅服務。同時,對互聯網平臺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涉稅風險也可進行有效監管。主管稅務機關比照市局處室工作機制,根據互聯網平臺企業主要涉稅訴求由對應業務科室牽頭,貨物勞務稅、所得稅、征收管理部門共同研究解決。
三、關于靈活用工人員從互聯網平臺獲得的收入作為經營所得方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靈活用工人員從互聯網平臺獲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勞務報酬所得和經營所得兩大類。靈活用工人員在平臺上從事設計、咨詢、講學、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等勞務取得的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由支付勞務報酬的單位或個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終了時并入綜合所得,按年計稅、多退少補。靈活用工人員注冊成立個體工商戶或者雖未注冊但在互聯網平臺從事生產、經營性質活動的,其取得的收入屬于“經營所得”應稅項目,“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經營所得稅率表,按年計稅。
靈活用工人員取得的收入是否作為經營所得計稅,要根據納稅人在互聯網平臺提供勞務或從事經營的經濟實質進行判定,而非簡單地看個人勞動所依托的展示平臺,否則容易導致從事相同性質勞動的個人稅負不同,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
四、關于市稅務局加強與市市場監管委信息共享方面
近年來,我局會同市市場監管委持續推進“多證合一”“兩證整合”改革,通過加強數據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減少重復審批行為,有效節約企業成本。平臺內經營者在市場監管部門完成市場主體登記后,稅務部門通過信息共享獲得市場主體及實名等登記信息,納稅人無需單獨辦理稅務登記。
2019年10月8日,我局會同市市場監管委等部門聯合開發的“企業開辦一窗通”平臺如期上線運行,我市新辦企業涉稅事項辦理時限已壓縮至1個工作日,并具備即時辦理能力。在此基礎上,我局會同市市場監管委等部門,正在共同研發市場主體新開辦事項辦理移動端功能,為市場主體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務。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六、陜西稅務
對省十二屆政協五次會議第739號提案的答復函
發布時間:2022-08-05
陜稅函〔2022〕188號
陳高志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加快推進靈活就業平臺經濟,助推我省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提案》(第739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近年來,國內及陜西平臺經濟迅速發展,對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促進充分就業,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發揮了重要作用。陜西省稅務局從促進全省數字經濟發展出發,制定出臺了一系列監管和服務措施,支持省內平臺企業健康發展,努力為陜西經濟社會發展貢獻稅務力量。但在我省平臺經濟稅收管理中,仍存在涉稅信息共享不完善、征管難度較大等問題。為此,您從完善征收方式、征收對象等方面提出的建議,契合目前稅收服務平臺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們對此進行了認真研究。
一是關于稅收征收方式多樣化。稅款征收方式包括:查賬征收、核定征收、代扣代繳或者代收代繳征收、委托代征等,稅收法律法規對納稅人采用何種征收方式有明確、具體的適用規定,由主管稅務機關依法依規確定。就靈活用工平臺來說,平臺上就業的自然人或者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一般適用查賬征收方式,符合條件的可適用核定征收、代扣代繳或者代收代繳等方式。目前,對靈活用工平臺上的納稅人是否適用委托代征方式,稅務總局正在進行深入研究,還沒有明確規定。
二是關于征收對象多樣化。《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對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有明確規定。其中第十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因此,平臺上注冊的納稅人具體選擇何種市場主體類型,由納稅人根據自身涉稅行為,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要求辦理注冊登記,稅務部門將依法開展稅收征收管理和服務。
近年來,我省稅務部門圍繞促進全省數字經濟發展,制定出臺了一系列監管和服務措施,支持省內平臺企業健康發展,努力為陜西經濟社會發展貢獻稅務力量。一是提供便利。認真研究稅務總局最新規定要求,在履行必要審批程序基礎上,向符合條件的靈活用工平臺企業提供信息化支撐,為其開展各項涉稅業務提供便利,促進日常經營活動。二是強化服務。開辟專門窗口,為平臺企業辦理業務提供便利;組織省市局政策專家和業務骨干上門進行政策輔導,為平臺企業發展“保駕護航”。三是防范風險。緊盯少數平臺企業涉稅違法行為,組織開展靈活用工平臺摸底調查和風險排查,對存在涉稅違法行為的,予以依法處理,維護好平臺經濟發展的良好環境。
最后,衷心感謝您一直以來對稅收工作的關注與支持,并希望您能繼續關注支持陜西稅收工作發展。您今后如果還有對稅收工作的意見建議,請及時與我們聯系。
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
2022年8月5日
七、福建稅務
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關于市十六屆人大二次會議第1051號建議的答復
榕稅函〔2023〕57號
尊敬的施華明代表:
《關于推動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建議》(第1051號)收悉。我單位答復如下:
一、關于充電平臺企業通過月底匯總發票方式實現私家車充電樁樁主個稅匯總代扣代繳權限的建議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規定,目前實行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的行業僅限于保險、證券經紀、信用卡和旅游等4個行業,且匯總代開的對象為未辦理稅務登記的自然人。私家車充電樁樁主暫不符合以上文件規定的實行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的行業范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靈活用工人員從平臺獲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勞務報酬所得和經營所得兩大類。靈活用工人員在平臺上從事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等勞務取得的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由支付勞務報酬的單位或個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終了時并入綜合所得,按年計稅,稅款多退少補。靈活用工人員注冊成立個體工商戶、或者雖未注冊但在平臺從事生產、經營性質活動的,其取得的收入屬于“經營所得”應稅項目,“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由納稅人自行申報,按年計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二、關于稅務系統提供API接口支持,方便私家車充電樁樁主在線注冊為個體工商戶的建議
近年來,稅務部門協同市場監管部門先后推進“三證合一”、“五證合一”和“多證合一”改革,通過加強數據信息共享,持續推進登記注冊便利化改革,優化完善審批流程和服務舉措。私家車充電樁樁主在市場監督部門完成個體工商戶登記后,稅務部門通過信息共享可以直接獲得市場主體登記信息,納稅人無需單獨辦理稅務登記,在后續辦理涉稅業務時補充完善相關涉稅信息即可。同時,私家車充電樁樁主可直接通過電子稅務局“新辦企業套餐”功能,即可非接觸式辦理包括登記信息確認、財務會計制度備案、發票申領等涉稅事項,實現“一網通辦”。
下一步,我局將會同市場監管部門繼續推進部門協作,不斷完善數據共享機制,提高數據共享質量,為企業提供更多便利服務。感謝您對稅收工作的關心、關注,也非常希望能繼續取得您對稅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
2023年4月27日
【靈活用工平臺涉稅答復】出自新零工
靈活用工平臺
整理發布,轉載請注明出處,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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