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企業與靈活用工平臺形成合作關系,并發布企業外包信息,而個人通過平臺信息直接承接企業的需求。最后由企業與平臺結算,并由平臺在代扣代繳個稅后將相關費用支付個人的平等交易模式。
理論上,
所有企業(包括擬上市企業)都可以使用靈活用工平臺,但從上市審核的角度,以下問題需要格外關注與提前籌劃:
1、使用靈活用工平臺需要具有商業合理性,即符合行業慣例合公司的業務模式。實踐中,外賣、快遞、微商、直播帶貨、教培、市場調研等行業往往具有使用靈活用工的行業屬性。
2、使用靈活用工平臺需要合法合規。平臺本身是否具備相關資質,是否規范運作,用工人員崗位與數量是否違反《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要求、用工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合社會保障情況等都需要關注。
3、靈活用工平臺的規模與成立時間需要公司相匹配。實踐中,規模不大,成立不久即與公司合作、主要為公司服務的靈活用工平臺往往很容易引起監管機構的特別關注。
4、靈活用工平臺不能與公司有關聯關系。靈活用工平臺的股東、董監高、核心人員等不能與公司相關各方存在關聯關系。實踐中,前員工、各類遠方親屬的關系、類關聯關系反而更容易引起監管機構的警覺。
5、相關資金流水需要規范。擬上市企業支付的資金流水需要與用工協議、用工數量及工作內容等相匹配。靈活用工平臺不能與擬上市企業董監高、核心人員、客戶、供應商(及其主要人員)等有資金往來,否則上市將變得異常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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