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服務關系與勞務關系之間高度相似,兩者的界限非常模糊。以至于在民商事法律中并不區分服務關系與勞務關系,在增值稅領域中也不對兩者作出區分,兩者之間區分的意義僅存于個人所得稅領域。
比如:上文中提到的企業向個人采購中介服務,在民法上雙方就是中介合同關系,無需區分服務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在增值稅領域,就是個人提供“經紀代理服務”,也無需區分服務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只有在個人所得稅領域,需要區分提供服務的個人到底是服務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如雙方之間屬于服務關系,則提供服務的個人需按“經營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如雙方之間屬于勞務關系,則提供勞務的個人需按“勞務報酬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無論是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確認還是適用的稅率均大不相同,最終導致個人同樣做一件事可能存在兩種不同的計稅方式。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個人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在其提供《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列舉的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這七大類服務時均適用3%的征收率。
應納稅額=個人收取的全部金額÷1.03×3%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個人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故如果采購金額低于增值稅起征點的話,則個人無需繳納增值稅。對于起征點的具體規定此處不再展開。
除了增值稅外,勞務派遣公司還需根據增值稅稅額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稅費,具體稅費種類需結合各省市的地方性規定確定,這里不再展開。
采購企業因采購服務而產生的服務費用支出,屬于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屬于“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可以稅前扣除。
具體的扣除方式及扣除項目,需根據提供服務的性質決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具體方式與上文“采購獨立勞務”章節內容相同,這里不再重復。
結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采購企業需根據支出金額是否超過增值稅起征點來確定稅前扣除憑證的類型。具體方式與上文“采購獨立勞務”章節內容相同,這里不再重復。
唯一與“采購獨立勞務”不同之處在于,企業采購獨立服務時無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四條在全員全額扣繳申報范圍中排除了經營所得項目。
對于取得服務費的個人而言,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五項[13]的規定,其取得服務費應當按“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經營所得”的應納稅額計算方式如下:
應納稅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稅率(5%-35%超額累進稅率)-速算扣除數
上述公式中,收入總額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1月1日至12月31日)個人取得的全部服務費總和。成本費用是指個人在提供服務中實際支付的各項支出。
注意:該收入總額是指不含增值稅收入,如超過增值稅起征點需要繳納增值稅的,則需要剔除增值稅。同時,在成本費用中需增加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稅費。
不含稅收入=含稅收入÷1.03
實務中,很多企業根據經營需要會招聘季節工、臨時工、離退休人員、實習生,解決臨時性用工問題。以下就分析一下這方面的法律關系與稅務處理。
季節工顧名思義,指企業在特定季節臨時性用工,過了特定季節就終止用工關系。根據季節工平均每天提供的工作時間,可以將季節工與用工單位之間的關系區分為非全日制勞動用工關系、全日制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
如季節工平均每天提供的工作時間小于4小時,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該模式構成非全日制勞動用工關系。在非全日制勞動用工關系中,雙方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任何一方可以隨時終止合同、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法甚至允許勞動者建立雙重勞動關系,即在自己全日制勞動關系以外再建立非全日制勞動用工關系。
如季節工平均每天提供的工作時間大于4小時,則用工雙方可能構成全日制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具體區分取決于:1、雙方主體是否適格;2、雙方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關系;3、提供的勞動是否構成業務組成部分。筆者個人認為,如果用工單位根據經營特性僅在特定季節才需要臨時用工,雙方并無建立長期管理與被管理關系的意圖,則更應當認定為勞務關系而非全日制勞動關系。
臨時工與季節工相似,也是企業根據經營特點臨時用工而雇傭的人員。只是臨時工的范圍比季節工范圍更廣。
臨時工與用工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也可區分為非全日制勞動用工關系、全日制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具體分析論證同“季節工”,這里不再重復。
結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屬于勞務關系,上述法規排除了勞動關系是適用。
實習生與用工單位的關系取決于實習生是否屬于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或在校生接受學校安排進行教學活動。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12條[14]及《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對于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或在校生接受學校安排進行教學活動而去用人單位實習的情形不屬于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之間構成勞務關系。
如實習生不屬于上述情形,用人單位僅僅以“實習”為名或者以“實習”代替試用期的方式招聘員工,則雙方之間構成勞動關系。
稅法上專門對季節工、臨時工、離退休人員、實習生這四類人員的相關稅務處理專門作出規定。根據《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一條[15]的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給上述四類人員的報酬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進行稅前列支。
在稅法上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一般對應存在勞動關系的個人,因此從企業所得稅法律規則對季節工、臨時工、離退休人員、實習生這四類人員的界定可以看出,稅法上認為這四類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屬于“勞動關系”,這與勞動法上的界定標準存在部分矛盾。
當然,對于同一經濟行為,勞動法與稅法完全可以有不同的評價。稅法與勞動法系平等相鄰之法域,稅法注重經濟,勞動法強調對勞動者的特殊保護。因勞動法對勞動者存在眾多特殊的保護規則,故在勞動法上認定勞動關系比較謹慎,以免給企業徒增過多義務。相比而言,稅法上對“勞動關系”的認定相對更為寬泛,只要雙方之間的具備“勞動關系”的經濟實質,就在稅法上認定為“勞動關系”。對此,在對于離退休人員身份認定上,稅法與勞動法截然相反。
基于稅法對季節工、臨時工、離退休人員、實習生這四類人員偏向于認定為“勞動關系”,故這四類人員取得的報酬原則上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無需繳納增值稅。
在特殊情況下,這四類人如果符合提供獨立勞務的情形,則應當繳納增值稅。具體內容詳見上文“采購獨立勞務方式”中的稅務處理。
基于《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一條將這四類人員的支出都定性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故用工單位僅需憑銀行轉賬記錄、工資發放明細等內部憑證即可辦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當然,在支付報酬時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季節工、臨時工、離退休人員、實習生這四類人員在取得報酬后,是按“工資、薪金所得”還是按“勞務報酬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存在不確定性,具體情況分析如下:
無論是全日制勞動用工關系還是非全日制勞動用工關系,均按“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離退休人員根據是否屬于“退休人員再任職”情形進行區別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的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中對“退休人員再任職”的條件進行了規定,設置了四個條件:“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故在同時符合上述四個條件的情況下,離退休人員取得的報酬應當按“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否則,應當按“勞務報酬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實習生屬于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或在校生接受學校安排進行教學活動,則取得的收入原則上應當按“勞務報酬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其他情況下,實習生應當按“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所謂兼職人員,顧名思義就是在本身存在工作單位的情況下另外在其他單位兼任非全日制工作崗位。季節工、臨時工、離退休人員的范圍與兼職人員之間存在一定重合,在這里筆者單獨就兼職人員的法律關系與稅務處理作出詳細分析介紹。
我國勞動合同法對雙重勞動關系的認定非常謹慎,即只能存在一個全日制勞動用工關系加一個或多個非全日制勞動用工關系,勞動合同法并不認可兩個或以上全日制勞動用工關系。
故兼職人員與第二個用工單位之間只能存在非全日制勞動用工關系或勞務關系。具體區分標準主要取決于:1、平均每天提供的工作時間是否小于4小時;2、兼職人員與用工單位之間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關系。
簡而言之,如平均每天工作時間小于4小時的情況下,可認定為非全日制勞動用工關系,其他情況下則認定為勞務關系。
在兼職人員與用工單位構成非全日制勞動用工關系時,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兼職人員無需繳納增值稅。
在兼職人員與用工單位構成勞務關系時,則應當繳納增值稅。具體內容詳見上文“采購獨立勞務方式”中的稅務處理。
在兼職人員與用工單位構成非全日制勞動用工關系時,可參照臨時工進行稅務處理,將報酬支出按“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列支。用工單位僅需憑銀行轉賬記錄、工資發放明細等內部憑證即可辦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當然,在支付報酬時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在兼職人員與用工單位構成勞務關系時,可參照“采購獨立勞務方式”進行稅務處理,具體方式與上文“采購獨立勞務”章節內容相同,這里不再重復。
對于兼職人員而言,最頭痛的就是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問題。
按照上文分析,兼職人員可能與用工單位形成非全日制勞動用工關系或勞務關系,那么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或“勞務報酬所得”。
共享員工的模式非常繁多,囿于本文篇幅有限,不展開論述。本文僅就疫情期間部分企業停工后將富余員工無償借調給其他用工企業提供勞動力模式進行法律關系認定與稅務處理分析。
從上述共享用工模式來看,因員工在輸入單位全日制提供勞動,故雙方之間不可能存在非全日制勞動用工關系。因員工并未與輸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故員工與輸入單位也難以建立全日制勞動用工關系。故員工與輸入單位之間只能存在勞務關系。
另外,因輸出單位與輸入單位之間無償借調員工,故輸出單位與輸入單位之間不存在提供服務的關系。
因員工與輸入單位之間存在勞務關系,故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員工應當繳納增值稅。具體內容詳見上文“采購獨立勞務方式”中的稅務處理。
對于輸出單位而言,因其需要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員工停工停產工資,故輸出單位對于自己承擔的工資及社保按“工資薪金支出”、“職工福利費支出”稅前列支。
對于輸入單位而言,其支出的報酬需根據支付對象決定具體稅務處理。
此時應當按“勞務費”進行稅前扣除,具體扣除方式詳見“采購獨立勞務方式”。
另外,這種共享用工模式與勞務派遣模式高度相似,故在稅法上也可借鑒“勞務派遣方式”進行稅務處理,即按“工資薪金支出”進行稅前扣除。當然,這種方式目前缺乏法律依據,實踐中如此操作顯得激進。
在直接支付模式下,輸入單位作為支付方,應當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這種模式下輸入單位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就增加了難度。僅從銀行轉賬記錄來看,似乎存在輸出單位與輸入單位存在交易的嫌疑,此時不少財務可能會要求輸出單位開具發票給輸入單位進行稅前扣除。
但筆者個人認為,這么共享用工模式下輸出單位不得開具發票!因為根據三方的法律關系,只有輸入單位與員工之間才存在應稅交易,輸出單位與輸入單位之間不存在應稅交易,輸出單位只是代員工收款。故此時輸出單位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開具發票,將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16]的規定,構成虛開發票!
那么,該怎么操作才能稅務合規呢?
筆者認為,在輸出單位代收報酬并轉付給員工的情況下,各方應當進行如下操作才構成稅法合規:
對于輸出單位而言,由其出具《代收款情況說明》及《收據》給輸入單位,表明自己僅僅代員工收款,自己并非交易方。在輸出單位將報酬轉付給員工后,將《銀行轉賬記錄》連同《工資發放清單》都一般交給輸入單位,以供輸入單位稅前扣除使用。在賬務處理上,輸出單位在收款后掛其他應付款,在實際支付給員工后沖減其他應付款。
注意:輸出單位不能開具發票,且不能將支出的款項用于自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因為輸出單位并未取得應稅收入,也并未實際支出勞動報酬。
對于輸入單位而言,在取得輸出單位提供的《代收款情況說明》、《收據》、《銀行轉賬記錄》、《工資發放清單》后,先判別員工的收入是否達到增值稅起征點。對于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員工,安排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這部分支出憑發票稅前扣除。剩余未達到起征點的支出,憑上述《代收款情況說明》、《收據》、《銀行轉賬記錄》、《工資發放清單》進行稅前扣除。
在間接支付模式下,扣繳義務人的選擇存在難點。僅從資金走向來看,似乎輸出單位為勞動報酬的支付方,輸出單位應當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但我國稅法的扣繳義務人往往是交易相對方,輸出單位在此時與員工之間不存在應稅交易關系,故此時由輸出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即不符合稅法的規定,也給輸入企業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造成障礙。故應當由輸入單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即在付款前將稅款扣下繳納至稅務機關,然后將剩余的款項支付給輸出單位。
對于員工而言,因目前稅務申報系統無法同時選擇兩家或以上單位按“工資、薪金所得”申報個人所得稅,故其從輸入單位取得的報酬只能按“勞務報酬所得”申報。對于到達增值稅起征點的員工,應當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并依法繳納增值稅。
對于員工從輸出單位取得的最低工資,應當按“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于輸出單位與輸入單位之間無償借調員工的共享用工模式,筆者建議各方采取以下規范操作:
1.輸入單位采取直接付款模式,直接將報酬支付給員工;
2.對于到達增值稅起征點的員工,安排申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3.輸入單位憑發票及《銀行轉賬記錄》、《工資發放清單》辦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手續;
4.輸出單位在支付員工最低工資和社保時按“工資薪金支出”、“職工福利費支出”稅前列支;
5.員工取得的兩份收入,分別按“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進行申報個人所得稅
[1] 參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科學研究所:《靈活多樣就業形式問題研究報告》(2001)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增值稅征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4]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
[7] 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8]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第四十九條 個人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起征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未達到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征增值稅。2017年12月31日前,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10]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14] 《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
12. 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15] 《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