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實踐中,不少財務人員在處理與人力資源相關的業務時,經常會遇到一些混淆和困惑,特別是在“人力資源外包”、“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以及“靈活用工”這幾種用工模式之間。這些概念雖然在名稱上有所區別,但在實際操作中,它們的界限并不總是那么明確。因此,對這些用工形式的深入理解和正確區分,對于確保企業合規經營和有效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將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指揮、監督下從事勞動的用工形式。這是一種三方關系,即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員工和企業之間的關系。勞務派遣公司負責員工的招聘和管理,而員工則被派遣到需要勞動力的企業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前款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開票稅目:現代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人力資源服務
開票稅率:一般納稅人全額6%或差額5%、小規模納稅人全額3%或差額5%。
① 全額6%或3%: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的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式,全額依照6%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可以全額開具專用發票。
② 差額5%: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式,按照差額征稅的方法,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依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差額部分可以開具專用發票。
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1+5%)×5%。
人力資源外包
人力資源外包指企業將其人力資源部門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外包給專門的人力資源管理公司,在這種模式下,外包公司負責招聘、培訓、薪資計算等人力資源管理工作,而企業則可以專注于其核心業務。
開票稅目:現代服務——商務輔助服務——經紀代理服務
開票稅率:一般納稅人,差額6%或5%;小規模納稅人差額3%
① 差額6%: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的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式,依照6%的稅率,根據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② 差額5%: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式,依照5%的征收率,根據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③ 差額3%: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依照3%的征收率,根據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指員工的工作時間少于法定的全日制工作時間,通常是按小時或者按天計算工資。這種用工形式適用于臨時、短期或者季節性的工作需求。
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時計酬為主,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勞動者流動性大、自由度高,企業對勞動者的管理松散,承擔的企業責任較小,企業需要給員工承擔工傷保險。
勞動法對于非全日制用工有較為細致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節: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的終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在現實工作環境中,企業在采用這種用工方式時,需要特別注意幾個關鍵點,如用工時長,報酬支付周期等,以確保符合相關法規,并避免因人員管理不善而導致的法律風險。
非全日制用工,用工方與勞動者之間建立的是勞動關系,支付給非全日用工的勞動報酬應歸屬于工資薪金,以工資支付憑證作為稅前扣除證,不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靈活用工
靈活用工企業(用工方)將工作發包給靈活用工平臺,靈活用工平臺接到工作之后又將工作發包給平臺上的勞動者,勞動者并不直接面對企業(用工方),勞動者為平臺服務,平臺為企業服務的一種模式。它包括了前述所有用工形式,以及其他如:遠程工作、自由職業者合作等新興的用工方式。
靈活用工的最大特點是企業根據業務需求靈活調整人力資源配置,從而降低成本并提高效率。
企業采用靈活用工模式主要目的有兩點:一是風險剝離,通過靈活用工平臺后勞動者不再是企業的員工,發生的員工系列風險都進行隔離;二是稅務優化,通過靈工平臺能夠較為便利的取得發票。
在稅務處理上,靈活用工可能涉及到多種不同的稅務問題,需要根據具體的用工形式和合同條款來確定。平臺在開具發票的過程中,必須考慮到所提供的服務的性質,不同的服務可能涉及到不同的稅目,應當根據增值稅的相關稅目,對應地開具相應類型的發票。
例如,如果平臺提供的是設計服務,那么應當根據設計服務的增值稅稅目來開具發票;如果是提供咨詢服務,則應當按照咨詢服務的稅目來開票。
綜上所述,靈活用工平臺在開具發票時,不能簡單地采用一種“一刀切”的方式,即不論提供的是什么服務,都開具同一種類型的發票。必須嚴格遵守增值稅的相關規定,根據實際提供的服務類型,準確地開具相應稅目的發票,以確保稅務合規,同時也保護了所有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總結來說,每種用工形式都有其特點和適用場景,財務人員需要根據具體的業務需求和法律法規來選擇最合適的用工方式,并進行正確的稅務處理。隨著勞動市場的發展和變化,新的用工形式也不斷出現,財務人員需要不斷更新知識和技能,以適應這些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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